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廈門市財政局關於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實施意見
發表時間2021-03-22 閱讀次數:614
各參保單位、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爲做好跨統籌地區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根據《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衛生廳 福建省財政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閩人社文〔2010〕188號)和《關於福建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閩人社文〔2009〕2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入人員繳費年限的認定
(一)轉入對象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入人員(以下簡稱“職工醫保轉入人員”)是指經有關部門批準工作調入的、符合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續的、以及其他流動到本市就業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未轉入本市)的人員。
(二)繳費年限的認定
1、實際繳費年限認定。職工醫保轉入人員在本市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後,應向本市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入接續手續,其在異地實際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視同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
2、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經批準調入和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按《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規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管理工作的通知》(廈勞社〔2004〕23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3、在本市按外來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的年限,可按下列辦法之一認定爲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1)補繳統籌差額。以補繳時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爲基數,依據《廈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市政府122號令)的繳費比例以及外來從業人員歷年繳費時所處的年齡段,補繳了外來從業人員與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統籌差額後,按外來從業人員標準繳費的年限,視爲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
(2)繳費年限折算。按外來從業人員標準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每二個月折算爲一個月的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折算後餘下一個月的,按一個月的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計算。
4、重復繳費年限認定。職工醫保轉入人員同時在本市和異地重復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在異地的個人醫療賬戶資金可與本市個人醫療賬戶資金合並計算,但個人重復繳費的年限不得累加計算。
(三)流動到本市用人單位就業的參保人員,其在異地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繳費年限,以及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標準繳費的年限,暫不作爲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二、職工醫保轉入人員享受本市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
職工醫保轉入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或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應同時達到以下兩個條件,方可享受本市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累計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含實際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達到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要求。
(二)在本市實際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滿10年。實際繳費不足10年的,應一次性補足。補繳標準以辦理補繳時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爲繳費基數,按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之和一次性補足至規定的繳費年限;一次性補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進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
三、離開本市、異地退休等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處理
(一)參保職工因終止勞動關系、調動、辭職等原因離開本市的,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醫療賬戶資金,隨同本人的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或人事行政關系一並轉出。
(二)戶籍關系遷入本市,已在異地享受退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入手續,不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四、本意見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廈門市財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